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广东省医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缩写:GPP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医药行业,包括化学原料药及制剂、生物药品、医疗器械、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卫生材料、制药机械、药用包装材料(容器)等生产企业及医药批发经营企业和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和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落实"三个代表"思想,贯彻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担当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在行业内发挥服务、自律、协调、监督的作用,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协调会员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的国际国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动行业进步。 为政府、为企业、为社会提供推动医药行业发展的服务和承担自律性行业管理职能,是本协会最基本的宗旨。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广东省广州市水荫路52号1号楼8楼 邮编:51007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的调查研究,为制订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有关政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三)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和行规行约,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自我管理和行业管理行为,提高整体素质,维护整体利益,并监督会员执行。 (四)经有关部门同意或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及所属各专业统计资料,定期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进行行业排序,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五)受政府或有关单位委托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 对本行业新办企业的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提出论证意见,作为有关部门审批的依据。 (六)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对行业内的价格争议,组织同行议价。对行业内协定的商品价格进行指导、监督、协调,防止行业价格垄断,促进行业公平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七)研究并参与实施本行业的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有关行业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行业内各项经济、技术、企业发展成果和产品质量优劣的评审认定工作,推动名牌战略实施和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国家经贸委"企业管理振兴纲要"、"科技发展振兴纲要"的贯彻落实。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八)参与制定、修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工作,包括质量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检、行评工作。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其它标准的产品和企业,配合政府进行督促整改,以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采取有关措施。 (九)组织本行业的产品展览、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行业内的高新技术产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省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评工作和国家优质产品、名牌产品的行业推荐工作。 (十)组织对本行业中做出成绩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的评审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者建议政府给予奖励。 (十一)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 (十二)加强与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和其他单位的协调沟通,为会员提供更多的服务渠道和使会员得到更多的社会支持和帮助。 (十三)开展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十四)组织行业的有关人才、技术和职业培训。 (十五)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六)编辑出版、发行书刊、资料,介绍国内外医药同行的医药研究开发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方法和经验及名牌产品等。创办《名牌药品》杂志。 (十七)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它工作。 (十八)开展协会宗旨所准许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医药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并连续营业六个月以上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医药生产企业和经营批发企业及与本行业有关的部门、科研、检测、院校等单位以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依规定交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和取得协会出版的书刊、资料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帮助解决企业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经营、管理方面困难的优先权。有参加先进企业、先进个人、名牌(优质)产品评审和受协会保护并要求协调等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协会提出开办新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等的咨询等; (六)参与制订协会的基本制度;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积极向协会提供本行业、本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信息方向的资料,配合协会做好行业统计与调查,提出行业发展和协会工作的合理化建议,并积极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同于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决定会员中会长、副会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单位;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通过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执行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以及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执行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常务副会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本协会执行会长(顾问会长)由会长单位董事长(总裁、总经理)担任。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会长(顾问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连选连任或提前离职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执行会长、顾问会长在届内轮流担任。 第二十七条 根据本协会的特殊情况,报省经贸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后,本届理事会中,执行会长在会长单位中轮流产生,届内不担任执行会长期间则为顾问会长。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会长担任,并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常务副会长作为协会法人代表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全面工作,根据秘书长对协会秘书处工作提议,按有关程序决定人事任免、聘用及财务管理等重大事项,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并按程序任免;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策划组织协会日常工作和协会所属单位的管理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实体上缴的管理费用及利润;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1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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